丁仲礼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该区划力求符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我国国情的特点,直接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需求,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科学基础和前提,为国家主体功能区的划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吴晓青副部长说,要充分发挥《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作用,使之逐步纳入国家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主体功能区管理体系,成为区域开发和经济发展的准入条件;成为指导资源开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依据;成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推动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力手段。
据悉,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开展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为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科学支持。从2001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国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在此基础上,由中科院学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以甘肃省为试点开展了省级生态功能区划研究工作,并编制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规程》。2002年8月,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启动了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生态功能区划;2003年8月开始了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2004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完成了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工作。2004—2005年,环保部门在此基础上又会同中科院编制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初稿;此后召开了多次全国性技术分析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来自中科院、高等院校和相关研究单位的100多位专家,包括几十位院士参加了专家论证会。2006年10月,初稿经修改后形成《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征求意见稿;其后再经多次征求意见及进一步修改,于2007年5月形成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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