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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年金制度
应兼顾效率和公平
国务院国资委昨天发布《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资金时,可以综合考虑岗位、贡献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
《通知》要求,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要统筹处理好企业年金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水平原则上不应降低。
记者从国资委得到的数据显示,包括人工成本在内的经营成本已经出现了增长趋势。上半年,国有重点企业营业成本46234.4亿元,同比增长21.7%,增速比上年同期加快1.6个百分点,比一季度加快3.6个百分点。
为了避免经营成本过快增长,《通知》要求,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形成的工资总额结余资金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需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说明并经国资委同意。
《通知》还说,年金方案设计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统筹考虑,保持新老制度和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在2005年8月之前央企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在2007年底之前应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具备条件的应纳入企业年金。2005年8月之后,未经国资委批准而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在2007年底前清退。企业需要将清理、清退、规范商业保险工作的情况报送国资委。为提高审核效率,央企在年金方案草案拟订后,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有关民主程序和决策程序前与国资委进行沟通。
根据预定的规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将在2007年实施。此前有舆论认为,央企以各类名目发放福利,摊薄利润,会降低国资委“红利”的收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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