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公布的 《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意见稿还规定,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或者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录用为公务员。对烈士遗属分别在医疗、入学、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另外,意见稿将“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列为评定烈士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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