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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为重点,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作用。鼓励企业以岗位为基础,建立高技能人才多层次发展通道,并给予相应待遇,引导高技能人才立足本职,钻研技能,提高技能水平,实现职业发展。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人员等支持。鼓励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充分发挥生产、服务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其中,到2020年底前,依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部分在技能含量较高、高技能人才密集的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工作的全国技术能手,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建成1000个左右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形成覆盖重点行业和特色行业的技能传递与推广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价值实现及代际传承推广机制。
(五)以完善流动配置机制为重点,促进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为基础,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引导高技能人才规范有序流动。在建立统一规范、更加开放的人才资源市场基础上,发展专业性、行业性高技能人才市场,大力发展人才服务业,完善市场服务功能,畅通高技能人才流动渠道。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技能人才面向西部地区重点项目流动。大力发展行业技师协会和区域性技师协会,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使之有利于引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高技能人才。建立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制定完善适用于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加强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六)以完善制度和落实政策为重点,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表彰机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进一步完善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以及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相关政策,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地方政府对为本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重视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在高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模、推崇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
鼓励行业企业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同业交流、联合攻关、培训深造、出访考察活动。鼓励、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与招录、考核、使用及待遇相挂钩的机制,制定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使职工获得与其职业技能等级和业绩贡献相适应的工资和待遇。探索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加大对技能创新成果的评价认定和推广应用力度。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经营状况,制定高技能人才鼓励办法,使其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出国进修、休假、体检等方面享受与工程技术人才同等待遇。支持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
(七)以强化技术支持为重点,夯实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加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有关立法,完善培训鉴定配套规章制度,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出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等法规,修订《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出台《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等规章。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健全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建立各类人才能力素质标准,为开展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的培养、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和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鼓励教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师资培养力度,加快培养一批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同时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体化教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职业院校从企业聘请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优化师资结构。积极推进职业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吸引和稳定理论与技能兼备的优秀人才长期从事职业教育。加强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和教学管理人员培训。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研究,深化职业院校教学改革。加快适用于高技能人才的现代培训技术和特色教材的开发。加快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编制、修订和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保持国家标准体系具有动态性、开放性和灵活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制度,通过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及时准确获得高技能人才相关信息。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职业(岗位)需求预测和定期发布制度,引导高技能人才有效培养和合理流动建立人才培养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动态调控机制。分层次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
(八)切实加大投入,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牢固树立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理念,健全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和个人多渠道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工作经费投入,确保高技能人才发展重大项目实施,并对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评选、表彰、教材开发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推进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中,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使高技能人才培养与项目建设同步。完善发展职业教育的保障机制,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鼓励支持更多青年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在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等专项经费中,对就业率高、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给予重点支持。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大对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投入,并按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对企业等用人单位接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支付的报酬,可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养高技能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高技能人才发展基金,为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研修、技术攻关、创新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提供支持。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有关规定安排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
努力构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政策环境。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