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高技能人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六)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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