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时,对于以下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1)就业单位所在县非我省经济欠发达县;(2)就业单位非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以及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等艰苦行业;(3)服务年限不足五年;(4)定向生和委培生。
本报济南12月4日讯 4日,省教育厅发出通知,部署针对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省教育厅规定,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就业单位所在县非我省经济欠发达县等四类申请不予受理。
4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省教育厅要求,高校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高校在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时,对于以下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1)就业单位所在县非我省经济欠发达县;(2)就业单位非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以及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等艰苦行业;(3)服务年限不足五年;(4)定向生和委培生。
据介绍,2007年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其贷款还款期限为四年,按年分五次偿清。省教育厅规定,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外,对未满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原单位的毕业生,应主动向原就读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确认书,调整还款计划,由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再符合代偿资助条件又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确认书的学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贷款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高校将公示违约名单。
省教育厅要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高校统一负责专款管理,由高校支付给贷款银行经办机构(或退还学生本人),不得挪作他用。申请代偿资助的学生在未被确定为代偿资助对象前,应按照还款计划正常偿还本息。经审查确定为代偿资助对象后,其贷款本息全部由省财政代偿,学生已自行支付的贷款本息全额退还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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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即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含5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财政代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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