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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章海洋教育和人才培养
实施“泛海人才战略”,加快海洋教育发展,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完善海洋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发挥海洋人才效能,统筹推进海洋人才队伍建设。
第一节 加快海洋教育发展
支持发展海洋高等教育,调整优化涉海高等院校海洋学科专业设置,扩大相关专业办学规模,推进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培育具有国际水准与地域特色的海洋院校和专业。在经费投入、扶持政策等方面对海洋基础学科教育予以适当倾斜。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改革培养模式。实施海洋人才培养共建计划,继续推进涉海部门(单位)与相关高等院校合作共建。加强海洋职业教育和培训,壮大专业技能人才队伍。制定海洋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办法。
第二节 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
实施海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发展计划、高层次创新型海洋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结合国家重大项目、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建设,建立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健全有利于人才创业及团队形成的引进、使用、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首席科学家、首席专家和特聘专家制度,对重大海洋科学与调查项目推行技术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分离制度。支持我国科学家参加国际大型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牵头组织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促进与港澳台地区在海洋科技教育与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以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涉海留学人员创业园为载体,加大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业的扶持力度,为引进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三节 统筹海洋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海洋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海洋工程装备技术、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海洋公益服务专业技术、海洋管理、海洋高技能和国际化海洋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重点海洋产业人才发展目录,研究重点领域海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与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海洋专项,在研发实践和产业化过程中集聚培养人才。稳定海洋专业技术工作方向,加强专业技术团队培养。鼓励海洋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台站、远洋船舶、边远海岛等一线地区和艰苦岗位实习工作。实施海洋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培养计划,为海洋事业发展储备优秀人才。开展海洋人才动态跟踪统计工作,形成监测评估体系,促进人才有效配置与合理流动。
专栏十一 泛海人才战略
泛海人才战略是指面向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需要,统筹规划各涉海部门人才队伍建设,协调指导各沿海地区人才队伍发展,整合优化各学科海洋科技人才资源,建设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海洋人才队伍。
第十六章 海洋法律法规
坚持依法治海、依法护海,健全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海洋执法与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海洋依法行政能力和海洋综合管理水平。
第一节 加强海洋立法工作
完善海洋立法的框架体系,提高海洋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推进海洋立法工作有序开展。加快制定南极活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海洋经济、渤海区域、海洋防灾减灾、海洋巡航执法、大洋勘探、军事用海管理以及海洋基本法等方面的立法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海上交通安全、海洋倾废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与相关法律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海洋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研究建立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制度。支持沿海地区出台地方性海洋法规与政府规章,健全上下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海洋法律法规的普及与宣传。
第二节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干部队伍法治教育,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海洋执法体系建设,重点加强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利用、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工程等审批环节的制度建设与管理,形成规范的行政决策程序,落实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重大决策听证、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加强海洋领域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平台,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许可、强制、复议等行为的审查程序,及时化解各类用海矛盾。
第十七章 海洋意识和文化
树立建设海洋强国的意识和理念,发掘和保护海洋文化遗产,培育海洋文化产业,促进海洋文化繁荣发展,增强海洋事业发展软实力。
第一节 提高全民族海洋意识
制定增强全民族海洋意识指导意见。推进中小学海洋基础知识教育,加强高等院校海洋科学和文化普及教育。充分利用自然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各类场馆,建设一批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完善海洋保护区的科普教育功能。积极推进国家海洋博物馆和中国海洋档案馆建设。积极开展海洋文化理论研究,编纂中华海洋文明史,出版海洋文化、科普教育等系列丛书。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多形式开展海洋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知识竞赛、海洋夏令营、海洋博览会等活动,继续办好“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等海洋主题宣传和文化活动。
第二节 保护海洋文化遗产
制定海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加强海洋文化遗产研究和调查,初步查清我国涉海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规模和保护现状。加强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南海Ⅰ号、南澳Ⅰ号等沉船遗址和西沙水下文物重点保护工程,提高水下考古科技和装备水平。加强各级水下文物保护区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管辖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安全。系统整理保护民间节庆等习俗、文学艺术、传统技艺、饮食服饰等涉海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代表性传承人,拓展文化遗产传承利用途径。加强(象山)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掘、传承和弘扬妈祖文化、以海洋丝绸之路为代表的海洋商业文化、以郑和下西洋为代表的航海文化,鼓励各类海洋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展示发行。
第三节 培育海洋文化产业
加强政府对海洋文化产业的引导与培育,实施重大海洋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推动海洋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海洋文化产业群建设。编制海洋文化发展规划,制定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设立海洋文化基金,鼓励跨所有制经营和重组,推动海洋文化与制造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提高规模化水平。积极发展海洋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体育运动等产业,培育一批优质海洋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打造国家精品海岸和海岛旅游带。继续搞好青岛国际海洋节、厦门国际海洋周、象山开渔节、平潭国际沙雕节等各具特色的海洋节庆活动,打造招商引资、集聚产业的文化平台。
第十八章 保障措施
充分认识海洋在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强化对海洋事务的统筹协调,加强对海洋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大对海洋事业的支持力度,努力提高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一节 制定海洋发展战略
树立海洋科学发展观和权益观,把握全球海洋发展态势,深入开展海洋发展的战略性、方向性和政策性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并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我国在内水、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以及南北两极的现实和潜在利益,统筹国家海洋政治、外交、安全、经济、管理等工作,形成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的合力。
第二节 实施海洋综合管理
推动建立海洋事务高层次协调机制,加强涉海管理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和沟通配合,提高中央与地方海洋管理工作的联动性,增强海洋行政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取向,综合运用海域和海岛、海洋渔业、海运海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手段,对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经济运行实施引导和调节,提高综合管理对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调控效率。
第三节 强化规划配套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职能,立足海洋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事关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海洋产业培育、海洋科学技术研发转化等方面规划的编制实施,落实配套政策和措施,通过充分发挥各类海洋规划的指导调节作用,促进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节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时,加大对海洋事业的支持力度,按照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海洋领域重大项目的实施。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时把海洋事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基础能力建设、重大专项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要统筹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用途,重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并强化绩效考评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