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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海洋环境保护
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实施以海洋环境容量和近岸海域污染状况为基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从源头上扭转海洋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
第一节 提高海洋污染防控力度
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对渤海、长江口、珠江口等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海总量的监测评估,重点加强对直排海污染源的监管,加强近岸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流域—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示范工程。强化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废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大海洋环境执法查处力度。实施船舶及其相关活动的油污染物零排放计划,建立船舶油污水、压载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跟踪系统,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港口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修订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开展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和大型临海企业海洋污染赔偿制度研究。沿海地区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确定氮磷营养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特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并实施重点河口、海域各类污染物排海总量分配方案和削减计划,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2015年中度和重度污染海域面积比2010年减少10%。
专栏三 流域—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示范工程
选择10个有典型环境问题的封闭或半封闭海湾,建立跨行政区域和跨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主要污染源的分配排放控制,加强重点海域化学需氧量、石油类以及汞、铅、铜和镉等重金属污染物控制。
第二节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实现海洋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监管转变,继续完善国家、省、市、县相结合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深化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分析评价,完善海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和环境状况通报制度。对入海排污口、直排海污染源、重大海洋工程等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督;对赤(绿)潮易发区、集中海水养殖区、重要滨海浴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主要活动区域等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健康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的海域开展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实行定期巡航监测,定期发布通报。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内分泌干扰物、生物毒素等的监测与评价。
第三节 强化海洋重大污染事件管理与处置
健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各类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全海域海洋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开展沿海环境风险源和环境影响区调查,建立海洋环境风险信息数据库,强化海洋环境风险评估。加强海上溢油风险评估工作,在国家重大海洋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强化溢油风险管理措施,完善海上溢油应急联动机制。制定应对核泄漏事故海洋环境监测预案,开展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和评估工作。健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强化事件处理的公开透明,明确政府应对措施,提高公众防范技能。
第七章 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建设海岸带蓝色生态屏障,恢复海洋生态功能,提高海洋生态承载力。
第一节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编制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重点对98个海洋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开展调查与评估。建立海洋生物样品库和重要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范的管理,建设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各类海洋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完善海洋保护区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到2015年,新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44个,推进形成海洋保护区网络。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
第二节 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盐沼、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5处海洋生物资源修复区,开展35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新增滩涂湿地植被面积200平方公里,其中种植红树林100平方公里,恢复芦苇湿地100平方公里。在广东大亚湾及雷州半岛、广西涠洲岛、海南周边及西沙等海域开展珊瑚礁人工繁育和生态修复。在滨海地区规划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第三节 强化海洋生态监测和生态灾害管理
提高海洋生态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生态监控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和防治工作。提高卫星航空遥感、远程视频及在线自动监测能力,新建18个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海洋绿潮、水母、外来入侵物种、敌害生物、病毒病害等监控网络,强化海洋赤潮监控,形成20个重点生态监控区。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技术应用示范,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防治体系及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第八章 海洋经济宏观调控
坚持陆海统筹,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调节与服务,调整海洋产业结构,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奠定海洋强国的经济基础。
第一节 加强海洋经济指导与调节
研究支持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海洋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制定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推广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海洋产业发展。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对海洋经济的规划指导。保持海水养殖业稳步增长,强化海洋渔业在海洋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大力推进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能、高端船舶制造和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新材料、深海资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强海洋经济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搭建海洋经济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强化国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继续将围填海计划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科学引导沿海地区产业发展的投资规模与空间布局。
专栏四:海洋经济调查与监测评估
全国海洋经济调查:以海洋经济调查试点为基础,实施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与方法,建立涉海基本单位名录库,掌握海洋经济发展规模、结构、布局等,强化海洋经济核算支撑。
国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建立国家、海区、沿海省(含计划单列市)三级分布式信息节点,建设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系统、海洋经济评估系统、海洋经济信息数据库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全国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
第二节 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战略
制定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发挥战略性、指导性作用,合理划分内水和领海、海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体功能,实施海洋空间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的绩效评价,优化海洋开发利用空间布局。对海域利用程度高,海洋生态环境压力大,海洋资源开发问题突出,海洋产业活动和经济结构亟需调整的海域实施优化开发。对区位优势明显和战略地位突出,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好,海洋经济发展潜力较高,适于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及海岛实施重点开发。对关系我国海域与海岸线生态安全,需要保持并提高渔业生产能力的海域及海岛实施限制开发。对具有典型性或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水下文物保护区、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所在的海域及海岛实施禁止开发。
第三节 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支持山东、浙江、广东、福建和天津开展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在深化改革、优化海洋经济结构、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强对试点地区海洋经济发展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总结等工作,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示范。继续对沿海重点开发开放地区的发展给予支持,形成布局合理、优势互补、开发有序和各具特色的海洋产业集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