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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客观上,一是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罚则,以致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拒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特别是在一些跨国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难。
二是一些地方官员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重视、不支持,甚至将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视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障碍。
三是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决定”理解为企业单方决定工资,认为如果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要加薪,加薪会造成经营成本提高、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因此对开展工资协商不积极、不配合。
主观上,工会干部“不敢谈”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的工会干部存在“身份尴尬”,既是企业员工,又是职工代表,双重身份的工会干部在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时,顾虑重重,为保“饭碗”而“敢怒不敢言”。
同时,一些工会干部“不会谈”。由于一些工会干部对企业经营等情况缺乏透彻的了解,加之经验技巧不足,因而“不会谈”或者谈起来“力不从心”的问题也比较普遍。
另外,支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劳资双方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目前,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制度相关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制定和发布,与现实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还不能满足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水平的需要。正因为这些,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离形势任务的需要和职工群众的期盼还存在很大差距,仍然有不小的提升空间。
不会影响企业发展
《财经国家周刊》:有一种观点认为,开展集体协商、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会影响到企业发展,甚至导致一些小企业破产,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张建国: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在我们国家,劳动关系双方是矛盾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只有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和发展职工权益才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保障职工权益,才能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也是我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一方面,各级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都始终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意愿要求,综合考虑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通过协商找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契合点,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另一方面,前面我们也谈到,当前劳动关系领域收入分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劳动者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增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只是让劳动者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增长,而不是提出超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要求。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在当前的情况下,涨薪影响企业发展是“真实的谎言”。
因此,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既要考虑通过协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又要切实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做到合情合理、有序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