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6-03-30 10:45:10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交通运输部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章 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

第十四条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科研、教学、军工等事业单位,可以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除外)。

第十五条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要求。

车辆或者集装箱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

第十六条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毛重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要求。

每个运输单元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不得超过1000kg。

第十七条 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八条 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毛重。

第十九条 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装,应当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的隔离要求。

第二十条 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人、装卸管理人员进行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培训。培训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运输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时,豁免其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专用车辆及其外观标志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但应当遵守本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 承 运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专用车辆、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制作并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危险货物运单应当至少包含本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信息。危险货物运单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危险废物承运人还应填写并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专用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承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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