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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扩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
简政放权,积极扩大道路客运企业在客运班线站点选择和变更、班次调整、运力调整、车辆更新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对于实现线路专营、联合经营、区域专营的道路客运企业,在上述经营线路和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审批道路客运班线运力投放(含新增、更新和调配运力)、班次增减(含加班车),允许有关道路客运企业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于起讫站点均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内的道路客运班线,需要变更城市建成区起讫站点的,按照变更备案办理,不再重新许可。推进班车客运标志牌与道路运输证相脱离,为道路客运企业自由调整运力扫除制度障碍。既有省际客运班线由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主调整线路在本省辖区内的始发站点、途经地和中途停靠站点,对相关线路的车辆更新、延续经营等,不需要征求目的地省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取消进站意向书审核,由道路客运企业自主选择起讫地客运站点,并报许可机关备案。逐步取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场站的站级核定,研究交由行业中介组织开展。积极探索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许可等,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二)全面下放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权限
省际、市际、县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含企业经营许可和班线经营许可)分别下放至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地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申请和变更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的,由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后,由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分别报线路起讫地省级和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申请和变更非毗邻县间的省际、市际、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分别由起讫地地市级、地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同意后,由道路客运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地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报起讫地省级、省级和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客运企业变更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内容的,报企业所在地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全力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
除农村客运外,新增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运力一律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加快推进道路客运经营主体结构调整,鼓励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水平高的道路客运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于新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逐步打破线路对开制,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实现一线一企、线路专营;对于已有的道路客运班线,要鼓励道路客运企业通过组建线路公司、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逐步开展线路专营改造工作。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异地申请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推进道路客运网络化运营。引导道路客运企业依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机制,提升企业管理效能和抵御风险能力。以资产为纽带,加快推进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鼓励道路客运企业通过车辆入股、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整合市场资源,减少直至杜绝承包经营等粗放型经营模式。优化农村客运资源配置模式,调整行政审批规则,支持道路客运企业“车头向下”,在县域或乡镇以下范围开展区域经营、循环运行。
(四)大幅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文件规定,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加快建立健全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对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但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客运相关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严格按照非法营运予以查处。推进道路客运诚信体系建设,完善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方便乘客选择;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在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时,将线路资源向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优、诚信等级高的道路客运企业倾斜。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完善部门间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和驾驶员“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动态监管制度,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提升监督检查针对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的道路客运企业,年度随机抽查企业数量比例应当超过2%;将质量信誉和诚信等级低、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违章以及“黑名单”中的道路客运企业和驾驶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重点监管对象,每年必须检查两次以上,重点检查道路客运企业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驾驶员和客运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驾驶员,分别予以停业整顿和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加快推进运管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营运工作机制,强化多部联合执法,依法严历打击黑车,净化道路客运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