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9-09 14:12:25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法制办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剧毒化学品 道路运输管理 征求意见稿 证件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背面)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注意事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执行,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运输途中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因住宿或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得转让、涂改。托运人使用一张通行证件多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分别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签注信息包括收货人姓名和日期。托运人在通行证件有效期满五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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