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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秸秆养畜项目。
1.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③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④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有丰富的秸秆饲料推广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申报单位能够独立使用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满3年,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户数5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申报单位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模式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肉牛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养殖场户选择、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养殖场户具体承担项目建设内容。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青贮池(项目青贮池建设总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单体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3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新建、改建养殖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只允许购买种羊、冻精、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金之和)。
(5)证明材料
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组织申报的须提供: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科技推广计划书(计划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④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⑤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申报单位需注意,每个养殖场户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须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章程;④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⑥审计报告;⑦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⑧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3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⑨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需注意,每个养殖场户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自筹资金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