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
5.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等复印件。企业有专门育种机构的,要求提供育种设施设备、育种人员、研发经费和近年来主要成果等基本情况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7)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9)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10)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11)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
(5)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较强的草种育繁推技术力量;200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
(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8)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