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民资将享受养老服务业多项优惠

2013年09月16日09:33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 服务业 民资 以房养老 养老保险 养老金 保监会 用气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9月13日公布。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全国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约1000万个就业岗位。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从总体上看,我国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完善、民间力量参与不足、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十分突出。

意见提出,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政府角色从养老服务的直接供应方,转变为服务购买方和监管方。养老服务业改革要改的首先是社会养老机构的运营主体。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介绍说,目前我国现有的4万多家社会养老机构中,公办养老机构所占比重超过70%,不少公办养老机构效率低下,管理不善。

意见提出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方面,意见提出,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此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同时,要求保监会牵头,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又称“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定期获取一定的养老金直到去世。

此次意见首提开展“以房养老”试点,意味着国外已经很成熟的“以房养老”模式,将有规划地在国内规范发展;“养老金”的筹集渠道有望拓宽,据詹成付介绍,意见要求保监会于2014年第一季度制定出“以房养老”的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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