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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附录2 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电站送出工程建设与投资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3]2346 号):
1、国家规划内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的电站项目1,
其电力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按照国家建设计
划,与电站工程同步建成投产。电网企业对于电站送出工程的投
资成本,在国家对电网企业定价中,与其它电网项目一起,统筹
考虑补偿。
2、发电项目投资方以自愿为原则,在服从国家电网建设规
划的前提下,可以投资建设与该发电项目相关的专用送出工程,
拥有相应的产权,并将接入公用系统处作为结算点。
二、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
源[2006]13号)规定: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
理。对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
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
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对直接接入配电网的
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
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
商,也可以投资建设。
三、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
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规
定:
电网企业应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接入系统,提供各种
便利条件。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
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
工程。
四、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7]44号)规定: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
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接网费用
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 分钱,50-100
公里为每千瓦时2 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 分钱。
五、国家电监会发布的《2009 年度全国电力交易与市场秩
序情况监管报告》和《2010 年度全国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
报告》,相继对发电企业自行投资或垫资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并承
担线损和维护费用的问题进行了披露,要求电网企业及时完成省
级以上直调电厂投资或垫资建设配套送出工程的摸底工作,并尽
快研究明确电厂自建送出工程资产评估及回购时间安排,暂时不
具备回购条件的,减免收取维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