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监管通报(全文)

2013年01月14日13:4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电力设施 报告 电力监管 电监会 电力工程 电网企业 电力企业 占比 民企 发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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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电站送出工程建设与投资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3]2346 号):

1、国家规划内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的电站项目1,

其电力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按照国家建设计

划,与电站工程同步建成投产。电网企业对于电站送出工程的投

资成本,在国家对电网企业定价中,与其它电网项目一起,统筹

考虑补偿。

2、发电项目投资方以自愿为原则,在服从国家电网建设规

划的前提下,可以投资建设与该发电项目相关的专用送出工程,

拥有相应的产权,并将接入公用系统处作为结算点。

二、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

源[2006]13号)规定: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

理。对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

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

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对直接接入配电网的

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

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

商,也可以投资建设。

三、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

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规

定:

电网企业应为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接入系统,提供各种

便利条件。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

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

工程。

四、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7]44号)规定: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

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接网费用

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 分钱,50-100

公里为每千瓦时2 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 分钱。

五、国家电监会发布的《2009 年度全国电力交易与市场秩

序情况监管报告》和《2010 年度全国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

报告》,相继对发电企业自行投资或垫资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并承

担线损和维护费用的问题进行了披露,要求电网企业及时完成省

级以上直调电厂投资或垫资建设配套送出工程的摸底工作,并尽

快研究明确电厂自建送出工程资产评估及回购时间安排,暂时不

具备回购条件的,减免收取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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