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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二、电网企业回购情况
部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回购了发电企业自建
的送出工程资产,促进了厂网关系的协调发展。例如,山东电力
集团公司回购了费县电厂、鲁北电厂、黄岛三期、日照电厂、邹
县电厂四期等五个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共涉及金额54459
万元;河南省电力公司回购了大唐三门峡电厂二期电源项目配套
送出工程,涉及金额44312 万元;广东电网公司回购了梅县电厂、
长潭电厂、青溪电厂、永安电厂的110 千伏送出线路,金额共
5210 万元; 广西电网公司收购了柳城生物质发电项目110 千伏
接入系统资产和良湾水电站110 千伏电力接入系统资产,金额共
计1662 万元。
三、存在问题
一是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造成厂网双方权责不清。首先,
部分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并承担建设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和线
损,导致其经营成本增加;其次,送出工程线损由发电企业承担,
在实际统计中发电企业将其计入厂用电,造成损耗统计数据类别
不准确;第三,由发电企业自行或委托开展送出工程检修维护工
作,因其在生产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方面能力不足,存在安全运行
隐患。
二是部分可再生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电价政策得不到落实。
部分地区风电场自行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后,应按政策予以补偿输
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但由于补贴不到位等原因,发电企业面
临资金周转压力。例如,截至2011 年底,蒙东地区有21 个可再
生能源发电项目由发电企业建设送出工程,涉及工程费用63122
万元,并承担维护和线损,按政策应获得相应的接网费。蒙东公
司按国家相关规定,与发电企业核实结算电量和接网工程补贴等
相关内容后,向国家主管部门上报了可再生能源补贴申请,但
2010 年10 月至今的补贴一直没有落实到位。
四、监管意见
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成因复杂,项目个体情况差异较大,
要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分类规范、加快回购”的原则开
展工作,做好自建送出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促进系统安全运行
和厂网协调发展。
一是加强电源和电网规划的协调,电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
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二是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政策,加快回购工作。第一,对于
国家核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电网公司建设的送出工程,以及国家政
策要求电网公司建设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
自建的,电网公司要加快进行回购。第二,对于核准的火电站等
非可再生能源项目,当时经厂网协商先由发电企业垫资建设,现
发电企业提出回购申请的,电网企业要积极研究、制订回购计划,
并按照规范的产权收购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回购工作。对于小
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自建送出工程,鼓励有条件的电网企业根据
实际情况安排回购工作。第三,对于未核先建的项目,若后期已
经核准的公用电厂接入系统工程,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政策,在
发电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按照规范的产权收购程序,积极稳妥地
开展回购工作。回购工作中,厂网双方要互相配合,电网企业要
制订回购计划,并认真落实。不能回购的,要依照有关政策,安
排好输电补贴、运行管理以及安全责任等问题。
三是建议进一步明确小型水电站送出工程建设有关政策,促
进电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直接接入配
电网的小水电项目,发电企业经与电网协商可以自行投资建设,
但是不能享受电价补偿。考虑到大部分小型水电站地理位置离负
荷中心点较远,其送出工程如果全部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则电
网企业负担较重。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由发电企业投资建
设的小水电配套送出工程,将其投资纳入电站总投资中,在电价
测算批复时统筹考虑。
四是建议对于除小水电外,符合国家政策的发电企业自建送
出工程,进一步明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责任方,促进系统安全运
行。对于那些为满足当地电力发展需要,符合国家政策的发电企
业自建送出工程,除小水电外建议厂网双方协商后,由电网企业
无偿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工作,以便更加合理协调电网运行检修,
加强线路运行维护水平,促进系统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