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
附件1:
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基本条件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求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项目:从事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从事对重点功能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新技术和新业务推广应用项目: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三)企业要求在国家或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事业单位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申报各类项目,应立足于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及本市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区域产业定位及发展特点,能够提升本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应用水平。
三、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三年内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时间3年内可视为新建企业)除外。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09-2012年)。
六、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