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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规发[201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45号)精神及《海淀区旅游产业三年行动计划》(海政发〔2009〕4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拉动消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挥旅游业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服务的功能作用,打造海淀旅游目的地品牌形象,增强海淀旅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在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区旅游局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旅游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调整旅游产业结构,旅游产品及市场开发,旅游宣传促销及人才培训、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包括区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旅游项目和国家、市旅游局支持的重点旅游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海淀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景区、住宿业单位、旅行社以及开展旅游业务的科技、文教单位,村镇及其它社会组织。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海淀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给予资金支持。包括前期规划、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旅游咨询服务站、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改善旅游环境等方面。
第七条 支持旅游结构优化调整和旅游产品转型升级项目。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升级改造传统项目,创新旅游产品,增强消费吸引力等对区域经济有明显促进和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于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提高星级标准、星级饭店创建绿色饭店、景区提高A级标准、旅行社进入A级系列、社会旅馆达标或实现品牌连锁发展、被评为北京市级的民俗村等相关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支持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行社在推广海淀特色产品和促进消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其进行海淀特色旅游线路与产品推广,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提升海淀旅游形象,组织特色旅游节庆活动,以及参加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印制旅游宣传资料、进行媒体宣传、网络营销等,可在展台费、宣传费等方面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海淀特色旅游纪念品的研发推广。鼓励企事业单位(公司)自主研发具有海淀区域特点和明显市场效益的特色旅游纪念品,经过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评审鉴定,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旅游人才培训。鼓励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旅游人才培养和在岗人员培训,完善旅游业发展的人才支撑体系,鼓励支持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的各类活动。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由区旅游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项目单位按照《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提交所需的各项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和监督与管理等相关内容按照《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区旅游局依据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分批次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区财政局、区旅游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项目跟踪评价体系,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到期后,区旅游局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对逾期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