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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煤层气压缩
第一百八十一条压缩站厂房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机地基基础满足设计载荷要求;
(二)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
(三)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的门窗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
(四)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设置通风设备。
第一百八十二条压缩工艺流程设计应当根据输气系统工艺要求,满足气体的除尘、分液、增压、冷却和机组的启动、停机、正常操作及安全保护等要求。
煤层气处理后应当符合压缩机组对气质的技术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条 压缩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压缩机组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二)压缩机控制系统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
(三)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
(四)煤层气压缩机单排布置;
(五)在高寒地区或者风沙地区压缩机组采用封闭式厂房,其他地区采用敞开式或者半敞开式厂房。
第一百八十四条新安装或者检修投运压缩机系统装置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机泵、管线、容器、装置进行系统氮气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投运。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置压缩机组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线时,应当避免管线的振动对建筑物造成有害影响;应当有防止空气进入吸气管线的措施,必要时高压排出管线应当设单向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压缩机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压缩机组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安全保护要求:
(一)压缩机级间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得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二)压缩机进、出口设置高、低压报警和停机装置,冷却系统设置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润滑油系统设置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压缩机气液处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机的卸载排气不得对外放散;
(二)回收气可以输送至压缩机进口缓冲罐;
(三)对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进行集中处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压缩煤层气储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气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二)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高压气地下储气井标准的规定;
(三)储气瓶组或者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设置安全防撞拦或者采取其他防撞设施;
(四)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设置安全阀及紧急放空管、压力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设置截止阀。
第一百九十条煤层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当安装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仪表。煤层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当经放空、清洗、强制通风,并检验气体中甲烷浓度(低于0.5%为合格)。
第一百九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煤层气储罐定期检测。煤层气储罐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固定式储罐应当有喷淋水或者遮阳设施。冬季应当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压缩煤层气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在寒冷地区应当选用适合当地环境温度条件的加气机。
第一百九十四条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当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加气软管上应当设置拉断阀,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应当自行密封。
第一百九十五条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第一百九十六条 工艺安全及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站场压力设备和容器上设置安全阀;
(二)当工艺管线、设备或者容器排污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时,将其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储罐或者处理系统;
(三)每台压缩机有独立的温度和压力保护装置;
(四)压缩站在管线进站截断阀上游和出站截断阀下游设置限压泄放设施。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站场供电和电气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场的消防、通信、控制、仪表等使用不间断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消防、控制、配电等重要场所设置应急照明;
(二)站场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使用阻燃电缆,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三)配电室有防水、防鼠措施,安装挡鼠板,安全通道畅通,指示标志明显。
第一百九十八条压缩站的防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站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场所;
(二)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前,检查其产品合格证、产品安全标志及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保养、检修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操作,并在机房、调配区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
(四)固定电气设备安装稳固,防止外力碰撞、损伤。
第一百九十九条 压缩站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防爆要求:
(一)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二)选型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有关电力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
(四)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五)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六)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
(七)应急照明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百条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检修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检查中严禁带电打开设备的密封盒、接线盒、进线装置、隔离密封盒等;
(二)禁止带电检修或者移动电气设备、线路、拆装防爆灯具和更换防爆灯泡、灯管;
(三)断电处悬挂警告牌;
(四)禁止用水冲洗防爆电气设备;
(五)对检修现场的电源电缆线头进行防爆处理;
(六)检修带有电容、电感、探测头等储能元件的防爆设备时,在按照规定放尽能量后方可作业;
(七)检修过程中不得损伤防爆设备的隔爆面;
(八)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者缺少;
(九)记录检修项目、内容、测试结果、零部件更换、缺陷处理等情况,并归档保存。
第二百零一条 操作压缩机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时进行设备和仪表的日常巡检与维护,确保其完好;
(二)定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表,确保其准确性;
(三)开机前检查注油器和机身的油量是否达到开机要求,电气设备是否完好,煤层气泄露监测系统自检有无问题,管线是否松动,阀门及法兰是否有漏气、漏水现象,阀门是否在正确位置,电机有无卡塞情况;
(四)操作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注意高温管线,防止烫伤,防止超压、超温及机件损坏;
(五)机器运转过程中随时检查气压、水压、电压、排气温度以及压缩机的振动强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压缩机运转过程中观察每一级的气体温度和循环水的温度;
(七)压缩机运转过程中按照规定排污,并密切注意末级排气压力;当压力达到一定值时,及时告知加气工;发生不正常的响声或者压力、温度超出允许范围时,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事故紧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百零二条清洗设备、器具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等易燃品清洗设备、器具和地坪;
(二)严禁使用压缩气体清扫储存易燃油品油罐;
(三)严禁使用化纤、塑料、丝绸等容易产生静电的制品擦拭物体及设备;
(四)清洗设备时,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着装并消除人体静电。
第二百零三条人员着装和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穿着有劳动安全标志的防静电服、棉布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二)进入爆炸危险场所前,预先触摸人体消静电球;
(三)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衣、脱衣、拍打服装以及梳头、打闹等;
(四)爆炸危险场所的地坪不得涂刷绝缘油漆,或者铺设非导静电的材料。
第二百零四条 人员操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过本工种专业安全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掌握岗位应急预案的执行程序,遇到紧急情况,能够按照应急措施迅速作出处理;
(三)熟悉本岗位装置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四)熟悉本岗位电气控制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有关的电气基本知识;
(五)按照规定穿好工作服,并佩戴有关劳动防护用品;
(六)排污时严禁操作人员将手伸向排污口;
(七)排污时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由专业人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