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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煤层气,是指赋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者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
煤层气地面开采,是指煤层气井的钻井、测井、压裂等施工环节及后期的排采管理、管线集输和压缩工程。
煤层气企业,是指专门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企业。
井位,是指为了进行煤层气开采而综合各种地质资料进行设计和优选出来的井的布置位置。
排采,是指通过抽排煤层及其围岩中的地下水来降低煤储层的压力,诱导甲烷从煤层中解吸出来。
煤层气井,是指通过地面钻井进入煤层,利用煤层气自身赋存压力与钻井空间的压力差释放煤层气的井孔。
裸眼井,是指在煤层顶部下套管后,一直钻进煤层至设计深度终孔,使煤层裸露的煤层气井。
站场,是指收集煤层气气源,进行净化处理,压缩输送的站场。
阈限值,是指长期暴露的工作人员不会受到不利影响的某种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最大浓度。
安全临界浓度,是指工作人员在露天安全工作8小时可接受的硫化氢最高浓度。
危险临界浓度,是指达到此浓度时,对生命和健康会产生不可逆转的或者延迟性的影响。
置换,是指用氮气等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等集输系统内的空气或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煤层气容器、管线、设备或者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百零六条本规程自2012年4月1 日起施行。煤层气地面开采活动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依照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