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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为9月16日-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科研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需加盖公章。
2、申报材料的装订
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材料装订顺序为:《北京市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申请材料附件目录、申请材料附件等。同时报送《北京市昌平区支持实验室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文件名体现企业的名称及所报条款。
3、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所提供的附件材料应具有时效性。
(三)其他要求
1、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额度不得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及其上一年度上缴的区级财政收入,农业企业及科研机构不受本条款限制。
2、企业不得连续享受本政策资金支持,且一年内只能享受一项政策资金支持。
3、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该企业在昌平区各种奖励、补助、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五、申报流程及财务处理
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申报材料报送区科委,并经过相应主管单位在申报书的推荐单位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注册在园区的企业由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负责在申报书的推荐单位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册在园区以外的企业由区经信委在申报书的推荐单位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科研机构由区科委负责在申报书的推荐单位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区科委对主管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支持方案,区财政对资金支持方案复核后报区政府。
3、区财政根据区政府批复,将项目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区科委,由科委统一拨付给各项目申报单位。
4、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企业会计第十六号准则进行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