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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项资金支持措施的补充说明
1、申请《办法》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说明
1)企业以经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为载体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同样享受《办法》第六条政策内容。
2)项目符合《办法》第六条具体要求,可根据如下条件享受相应额度的资金支持:
企业以国家级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机构为载体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2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万元资金支持;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达到200 -400万元(含200万元),支持资金增加至150万元;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达到400万元及以上,支持资金增加至200万元。
企业以市级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机构为载体实施产学研一体化项目,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2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达到200 -400万元(含200万元),支持资金增加至150万元;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达到400万元及以上,支持资金增加至200万元。
3)本条最多支持10个企业。
2、申请《办法》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说明
本条最多支持10个企业。
3、申请《办法》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说明
1)申请《办法》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按照企业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付现资金一次性给予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本条最多支持6个企业。
4、申请《办法》第九条专项资金的说明
1) 申请《办法》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年10月1日之前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支持,10月1日之后的项目参与下一年度本条款申报;
2)《办法》第九条关于“获得国家、市级科技部门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市级科技奖。
3)《办法》第九条关于“列入市级以上重大产业化项目”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公安部、发改委、民航总局、体育总局及北京市科委、发改委、经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各部、委办局产业化项目。
5、申请《办法》第十条专项资金的说明
申请《办法》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让协议需经技术市场认定登记。
6、申请《办法》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说明
本条最多支持10个企业。
7、申请《办法》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说明
《办法》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每年最多支持4个企业。
8、符合《办法》同一条款要求的企业若超过该条款规定的支持数量,将按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择优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