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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流服务业
第十八条 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根据客户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的专门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
1.公共物流区建设项目和进入公共物流区的仓储企业建设项目。
2.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物流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
3.商品采购中心、分销中心(批发市场)等商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
4.区内重点培育的新建或升级改造物流项目。
5.市财政要求区财政配套支持的项目。
对本区物流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区商务会展服务业和物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另行商定,确定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条件。
(一)申请主体是在怀柔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的物流服务业企业。
(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带动作用的原有物流企业在盘活利用原有旧厂房、场地等闲置资产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扩建的给予政策支持;新建物流企业项目须取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具备施工条件或已取得开工证。
(三)项目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及发展前景,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1500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 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支持公共物流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信息化、完善口岸等的相关设施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5000万元(含)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
(二)对新进入公共物流区仓储企业和新发展的物流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现有物流企业升级改造项目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资金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按规定要求编写),物流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申请表,近两年的会计报表,纳税证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主体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金审批及监管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主体按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相应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后,组织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行业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金使用意见在怀柔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申请主体签订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承诺书。
(五)区财政局根据行业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和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承诺书内容规定,将专项引导资金分期分批拨付申请主体。
(六)申请主体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金监管。
(一)申请主体应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在资金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符,区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不再支付后续资金,并取消该主体今后申请专项引导资金资格。
(二)资金申请一经批复,申请主体不得擅自调整资金用途。如发生申请主体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申请主体应提请相应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行业领导小组审批。
(三)行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行业领导小组。
(四)区审计局对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引导资金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享受区政府土地出让补贴、建设资金支持或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但享受《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怀政发〔2008〕46号)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实体项目以及虽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但对怀柔区有重大经济贡献、拉动产业发展的实体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京怀发[2008]27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本细则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