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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2012年3月2日讯(实习生 蒋若静) 为规范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促进资金管理工作,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全文如下:
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京怀办发(2010)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柔区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包括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会展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京怀发〔2007〕35号印发)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下设的各行业领导小组(包括怀柔区商务会展服务业和物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怀柔区促进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和怀柔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研究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计划,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确定年度计划安排,报各相应行业领导小组审核。
第三条 专项引导资金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一节 科技研发服务业
第四条 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及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本区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五条 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条件。
(一)在怀柔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符合本细则规定行业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交易平台。(本政策规定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是指2008年后设立的、以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技研发型企业。具有以下要素:一是2008年后新设立的企业;二是该企业以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为目的;三是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怀柔区产业发展方向,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需取得发展改革、经信委、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具备施工条件或已取得开工证。
第六条 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房屋租金补贴
对入住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并承诺取得研发成果后在怀柔区进行成果转化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及技术交易平台,给予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的科研及办公用房第一年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
(二)创投资金支持
对入住怀柔区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并承诺取得研发成果后在怀柔区进行成果转化的,一次性给予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小额创业资金支持。该款项只能用于企业的研发设备采购的补贴,申请者凭研发设备采购发票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支持资金。对怀柔区科技研发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创业资金支持超过10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怀柔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另行决定。
(三)贷款贴息支持
对入驻怀柔区的初创型科技研发企业研发项目研发成功后或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带项目在怀柔区征用土地或租用房屋建立生产基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5000万元(含),项目尚未完工,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资金已到位,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额度原则不超过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期最高不超过3年。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时,该项目可按《怀柔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怀政发〔2006〕28号印发)规定享受相关支持。
(四)项目补贴支持
对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项目在怀柔区征用土地或租用厂房建立生产基地的,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补贴额度原则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4种支持方式中,第3、4种不重复使用。
第七条 科技研发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专项引导资金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主体申请本细则第六条第1或2种支持方式的,不需提供此件),经营住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资资金或设备凭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纳税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合同、贷款承诺函、付息凭证等。
建设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经信委、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