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2年02月22日16:2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农业气候资源 粮食收购 征求意见稿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专业合作组织 粮食流通 责令改正 中央储备粮 质量安全 粮食储备

第十章

第九十五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原粮,指收获后未经碾磨处理的谷物,以及豆类、薯类。

谷物,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

薯类,指甘薯和马铃薯。

成品粮,指谷物经过碾磨处理形成的大米、面粉等产品。

粮食收购,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粮食生产者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加工,指以原粮为原料,通过碾磨处理转化为成品粮的活动。

粮食深加工,指采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对原粮或粮食初加工产品进行二次以上加工转化,产生化学性质、分子结构改变并形成新产品的活动。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政策性粮食,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

粮食应急状态,指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抢购、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第九十六条食用植物油、油料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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