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国资委昨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于不属于中央企业所有但由企业代管的各项特殊资金(资产)加强管理。这也是国资委首次对这类央企特殊资金的管理提出规范要求。国资委称,严禁将特殊资金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
所谓特殊资金,是指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企业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对这些资金,企业不具有所有权、或未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但要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出现损失将影响职工利益。
国资委有关人士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国资委在对“小金库”的治理中发现,上述资金管理存在隐患,所以发文专门加强管理。《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要对特殊资金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定期对企业特殊资金开展内部审计或专项检查。并且对中央企业应当依据特殊资金的性质以及委托管理机构的要求,分类建立报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或公布相关资金的提取、汇缴、上解、开支及运作、收益情况,保障资金缴纳人或受益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特殊资金发生大额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并明确指出严禁将特殊资金用于投资风险不可认知的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严禁将特殊资金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
据本报记者了解,除了住房公积金外,目前中石油、中粮集团、中钢集团等多数央企都设立了企业年金,用于员工养老。此前国资委也专门给出关于央企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未就其使用情况做具体规定。
- 分析
“对特殊资金应有管理体系”
天强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祝波善昨日向本报记者分析称,不少央企的企业年金以及住房公积金都是很大数额,如果不加以规范,确实有可能发生违规使用甚至发生亏损的情况。
祝波善认为,与对“小金库”的治理有针对性的“堵漏”相比,对特殊资金的管理应更倾向于建立管理体系。他表示,这块资金并不属于企业,但其规模较大,从目前的《通知》来看,更多地指出什么事情不能做,而对于摸索这些基金的管理甚至保值增值并没有提出一个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