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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国际收支措施
中国有权充分使用WTO的国际收支规定,在国际收支困难的情况下,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保护国际收支状况。
中国将全面遵守GATT1994和《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以下简称《BOPs谅解》)的规定。
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将严格依照GATT1994和《BOPs谅解》,且不超过处理特定国际收支状况所必需的限度。因国际收支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只为控制进口的总体水平而实施,而不用于保护特定部门、产业或产品,但对于"必需品"除外。
注:根据《BOPs谅解》,"必需品"指某些为满足基本消费需要或有助于中国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努力的产品,如资本货物或生产所需投入物。对于"必需品",成员方可采用与别的产品不同的限制方式,以优先进口必需的货物。
将优先援用《BOPs谅解》所列的价格机制措施,如援用的措施不属价格机制措施,则会尽快将这些措施转为价格机制措施。
注:价格机制措施指对贸易干扰作用最小的措施,包括进口附加税、进口押金要求或对进口货物价格有影响的其他等效贸易措施。《BOPs谅解》规定,各成员应优先选择价格机制措施,尽量避免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新的数量限制,除非由于严重的国际收支状况,价格机制措施不能阻止国际支付地位的急剧恶化。
1.5 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
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
中国保证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质量、可销售性和可用性,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
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除非与《WTO协定》相一致。
在购买和销售方面给予外国产品或服务非歧视待遇。
国有企业的购买和销售将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以及国民待遇的规定,还包括GATT1994关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国民待遇规定。
1.6 定价政策
不对议定书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并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议定书附件4所列清单包括:
实行国家定价的产品:烟草、食盐、天然气、药品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产品:粮食、植物油、成品油、化肥、蚕茧、棉花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1388.492,32.69,2.41%):民用煤气、自来水、电力、热力、灌溉用水
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邮电、旅游景点门票、教育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运输服务、专业服务、服务代理、银行结算、清算和传输、住宅销售价格和租用费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上公布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并公布定价机制和政策。
价格控制将不具有限制或者减损中国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作用。中国保证对进口产品的提价,特别是国营贸易企业进行的提价,不造成超过货物贸易减让表中所允许保护的水平的保护,或根据WTO规则不能被证明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