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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外商投资措施
中国将全面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TRIMS协定》)。
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国家和地方主管机关在分配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行使任何其他批准方式时,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商;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使用当地投入物、提供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技术转让的条款和条件、生产工序或其他专有知识,特别是在投资的范围内,只要投资双方同意。企业的合同自由将得到中国的尊重。
注:《TRIMS协定》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并具体列举了5种禁止使用的违反上述原则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
关于取消与《TRIMS协定》不符的投资措施的过渡性安排方面,中国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
注:《TRIMS协定》第5条要求:成员应限期取消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个期限(即过渡期)是: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
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可以延长其过度期,但要求方必须证明在执行该协议时的特殊困难。
在"入世协议"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不享受过度期,应立即予以取消。
在过度期内,为了不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成员方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将那些已用于这些已设立企业的具体的投资措施用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两种情况是指:①新设立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已设立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②有必要避免在新设立的企业与已设立的企业之间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用的投资措施,应当同对已设立的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起取消。
中国的投资导向及其实施将完全符合《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
汽车行业的市场准入。
承诺修正汽车产业政策,保证对汽车生产者适用的、限制其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在加入后2年内逐步取消。
将提高只需在省一级政府批准的汽车制造商投资比例的限额。从现在的3千万美元,提高到加入后1年的6千万美元,加入后2年的9千万美元,加入后4年的1.5亿美元。
关于汽车发动机的制造,自加入时起取消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