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全文)

2011年12月06日09:3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调解协议书 劳动争议调解 企业工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关系 调解员 规定的期限 企业发生 双方当事人 规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7 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相关阅读: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2年1月1日施行

人社部发文:大中企业要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全文)

九部委部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确保春节前无拖欠

人社部:超10名农民工讨薪当天立案一周结案

 

1   2   3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