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十二五期末保障房覆盖达到20%

2011年10月01日09:2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经济适用住房 保障性 保障对象 住房建设 安居工程 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 价款 租赁 企业债券

国办:严禁向不符标准家庭供应保障房 查处骗购骗租

国办要求省级政府对保障房工作负责建目标责任制

国办发布保障房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增加政府投入(全文)

● 增加政府投入

● 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

● 加大信贷支持

●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中国政府网30日刊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要达到20%左右。

意见提出从五个方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一、确保用地供应,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二、增加政府投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四、加大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