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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属于8月份的工资,在9月份实际发放时,一律按照新的个税法纳税。根据北京地税局对此的解释,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工资支付单位应按照修改后的新个税法计税,即起征点为3500元,税率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一“实际取得”指的是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非其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
例如: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的应纳税额=收入-个税起征额。
陈小姐2011年8月份应得工资为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之后),于9月5日发放,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算法应为:应纳税额=5000-3500=15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元,陈小姐的个人所得税额=1500×3%-0=45元
根据国税总局所得税司下发的文件,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何先生2011年年终奖24000元,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算法应为: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何先生的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0号)规定,9月1日起,我市将对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统一下调40%,已经确定应纳税额的个体工商户9月份应纳税额将按原核定税额的60%缴纳。
例如:个体工商户王某2011年9月1日前,每月定额缴纳税额100元,2011年9月至12月每月应纳税款调减为60元。
鉴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照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2011年前8个月减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月,后4个月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月),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记者 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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