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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企税制统一
■“超国民待遇”终结
■创造公平税费环境
12月1日起,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虽然这两个税种的规模不大,在社会上知名度也并不高,但仍引起高度关注。因为,这两个税种对外资企业开征,意味着外企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
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让外资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一项重要政策。多年来,这一政策对吸引外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2006年12月,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首次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1月1日,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将依照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到今年12月1日,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部实现了统一。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内外资企业可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共同发展。此外,这一举措也有助于改善我国外商投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