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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五、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七、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八、本次调查自2010年8月3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1年8月3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2年2月29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85093417;65198194; 65198417
传真:86—10—65198418;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9;65198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