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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中新网8月30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布公告,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公告称,2010年6月30日,商务部正式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该申请人代表的马铃薯淀粉产量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99.35%、98.94%和98.73%,符合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此次补贴调查确定的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公告称,此次调通常应在2011年8月3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012年2月29日。
以下为公告全文: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48号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0年6月30日正式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10年8月6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欧盟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于8月23日与欧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代表的马铃薯淀粉产量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99.35%、98.94%和98.7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