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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高税率阴影笼罩中国虾产业
2004年3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中国企业的倾销行为遭受损害的调查,作出肯定性初裁。
随后而来的便是美国商务部于同年7月16日作出的同样的初裁结论及高税率惩罚措施:中国的冷冻及罐装暖水虾构成倾销。应诉企业中联公司的倾销幅度被裁定为90.05%;谊林公司则为98.34%。21家申请单独税率并只回答了A卷的应诉企业获得了49.09%的加权平均倾销税率。中国其他企业的统一税率为112.81%。
终裁的结果并不比初裁好多少。在肯定性倾销终裁结论的基础上,美国商务部裁定中联公司倾销幅度为84.93%,谊林公司为82.27%。35家申请单独税率并只回答了A卷的应诉企业获得了55.23%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中国其他企业的统一税率仍为112.81%。
正当中国虾产业的对美出口市场笼罩在高税率的阴霾之中时,情况突生戏剧性的变化。在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产业损害终裁中,竟然作出了另外一种判断: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此罐装暖水虾被排除在反倾销税令之外。
美国商务部也于晚些时候发布公告,修改此前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关税令。但结果并未有多少不同:中联公司的倾销幅度为80.19%,谊林公司仍为82.27%。39家申请单独税率并只回答了A卷的应诉企业获得了53.68%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中国其他企业的统一税率还是112.81%。
对不公平的价格计算方法说“不”
分别被征收80.19%和82.27%的倾销税率的中联公司和谊林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了上诉。美国Grunfeld,Desiderio,Lebowitz, Silverman & Klestadt LLP(下称“GDLSK”)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下称“金诚同达”)代理了此案。
境况尽管艰难,但却在一步一步地靠近胜利。2006年6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布了第一次裁决,认定美国商务部在对华暖水虾反倾销案中对人工工资和虾苗价格的计算有误,并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进行调查。美国商务部随后递交的结果虽令人不满,但谊林公司的新税率已降至56.73%。
2008年1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再次发布裁决,认定美国商务部继续使用印度制造商Nekkanti的虾苗价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且适用于中国的人工工资分析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再次将此案发回美国商务部进行重审。
2009年5月21日出台的重审结果中,中联公司和谊林公司两家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分别从原始调查的80.19%和82.27%降至5.07%和8.45%。7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裁决,同意美国商务部的这次重审结果。
而在上诉程序之外,中国企业在同时进行的行政复审中获得的胜利更是令人不敢想象。2006年4月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华冷冻暖水虾反倾销案发起第一次行政复审。金诚同达和GDLSK协助谊林公司应诉复审调查,并帮助企业获得了零税率。2008年4月,在第三次行政复审中,谊林公司同美国国内产业达成和解,维持了零税率(2007年的第二次行政复审调查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进行)。2010年8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第四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依旧是零税率。
从98.34%到零税率,天壤之别的原因在于前后价格计算方法的不同。代理本案的金城同达律师杨晨告诉记者,最初美国商务部基于不合法的方法、不合适的替代国价格作出的裁决,人为夸大了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尤其是美国商务部裁决计算虾苗价格的替代国信息来源(源自印度生产商Nekkanti财务报告的单一平均成本)并不是合适的信息来源。”而情况在GDLSK和金诚同达提供了有说服力的替代国价格数据,才获得了根本改变。(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