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2010年08月18日14:4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 对外投资 中资企业 安全风险 安全监管 安全机构 人员行为 安全投入 安全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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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中的职责是什么?

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的一线指导、管理、巡查。

此外,要发挥境外安全巡查的作用,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境外安全巡查组,将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如何处置境外安全突发事件?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作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主体单位应在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妥善处置。具体程序是: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突发事件经过及原因初步判断、伤亡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

(二)驻外使领馆负责提供必要领事保护,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

(三)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必须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进行。

(四)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或要求协助处理或派员赴境外开展工作。

六、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有何要求?

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进行从严管理。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审核职责,公安部门履行对人员的提醒职责。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开展投资合作前,须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细化境外安保方案,保障境外安全投入,降低境外安全风险。在开展业务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七、如何落实境外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地相关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在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疏漏而频发安全事件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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