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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市场波动时期价格违法处罚征求意见(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7 月 13 日 
关键词: 违法所得 价格违法 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价格 异常波动 价格总水平 发改委 征求意见稿 价格主管 责令改正 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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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九条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难以计算的,按照无违法所得论处。

第十条 经营者有转移涉案资金或者商品、拒绝配合调查和处理、屡查屡犯等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本条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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