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调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
上海决定从7月1日起正式上调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此次上海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将上调0.39元;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5元。
上海是一个资源主要依赖外供的特大型城市,通过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等多种渠道不断增加天然气的采购和供应。目前上海天然气的来源有五个:西气东输一线、西气东输二线、进口液化天然气(LNG)、东海平湖和川气东送,其中进口LNG和西气二线为进口气,采购价格高于国产气。今年全市用气量将达到45亿立方米,预计到2015年,全市供气量将达到约100亿立方米,其中进口LNG供气将成为上海天然气最主要的来源之一。
据介绍,近年来由于进口气量增长较快,上海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即平均采购价)大幅度上升,已与部分用户销售价格产生倒挂的矛盾。为及时反映上游天然气、煤炭等价格变动情况,2006年上海建立了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与上游资源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周期为一年。联动机制建立以来,仅在2008年对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进行过一次联动调整。
北京7月起垃圾未分类 处理费每吨涨50元
从7月1日起,北京市将大幅调高混合垃圾处理费,进入转运站和填埋场的每吨均涨价50元,而分类过的垃圾处理费则维持不变。此外,本市还出台政策鼓励区县自建垃圾焚烧设施,弥补市级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目前,本市垃圾处理费主要由区县政府承担,此次调价不会加重居民负担。
经市政府批准,自7月1日起,未分类的混合垃圾和其他垃圾进入转运站处理的每吨收费203元,直接进入填埋场的每吨收费11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50元。而分类收集的厨余垃圾和餐厨垃圾进入转运站、填埋场的,仍然执行原每吨153元和60元的标准。区县所属垃圾处理设施对进场垃圾收费可参照执行。
北京市将对各区县进入市级垃圾处理设施的垃圾量进行核定,超过核定处理量5%以上部分,处理基准费用加倍收取。同时,本市还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基准费用标准由市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调整。
此外,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的,垃圾产生区向处理区支付的经济补偿费将提高1倍,涨至每吨100元。其中,垃圾转运站所在区县将获得10元,处理设施所在区县将获得90元。2012年起,该补偿标准将再提高50元,至每吨150元。经济补偿金将用于改善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环境,不向附近居民发放现金补偿。
为鼓励区县自建垃圾处理设施,弥补实际垃圾处理设施的能力不足,自7月起对生活垃圾进入区县焚烧设施的,市级财政每吨补助100元;进入生化处理等综合处理设施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吨45元的补助。
旅游投诉有效期由60天延至90天
国家旅游局5月公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并宣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施行后,现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新《办法》,旅游投诉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同时,新《办法》对旅游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管辖范围、投诉处理规范等进行了界定。业内专家表示,新《办法》明确了对游客投诉的反应时限、投诉流程,使投诉处理过程更加透明,有利于及时化解旅游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更好地保护游客的权益。
此外,新《办法》还对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或者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外管局下放十项资本项目外汇审批权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目的在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下放10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至分局、支局或银行,以促投资贸易便利化。下放的审批权涉及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等,外管局上一次下放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是在去年5月。
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的业务包括: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
由各地分局下放至下级支局的审批权包括: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的业务包括:外资参股非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
企业在办理涉及资本项目购汇的业务时,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外管局称,此批权限下放,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也有利于各级外汇局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外汇局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将加大事后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统计监测。
证监会修订《行政复议办法》 资本市场依法监管
中国证监会5月5日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自今年7月1号起实施。新颁布的行政复议办法对之前成立的复议委员会做出了制度化规定,并且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切实提高了行政复议水平。
新颁布的行政复议办法把早前成立的复议委员会制度法定化、固定化,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并且明确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建议书制度,推进了行政复议和解等创新做法,同时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培训和保障,以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水平。
根据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此前,中国证监会曾经就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专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建议就提出,应当统一和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权限规定。为此,办法将原来规定中写明的“负责对审查、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复议意见”,修改成了“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关于回避制度,证监会也采纳了增加回避制度的建议,在内部回避办案、相互监督方面已经有了实际做法,在第23条增加了一款:“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办法颁布以后,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以明确复议工作标准为基础,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机制;发挥复议监督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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