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执行能力培养需要时间
昨日,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诉讼部高级顾问布内森就中国实施《反垄断法》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法对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分开进行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不是合并审查。
上海证券报:8月1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后,您认为会不会给中国的相关行业领域或市场格局带来巨大变化?
布内森:中国的反垄断机构应该会经历一段时间才能具备执行《反垄断法》的能力。该法的作用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发生不同效用。
上海证券报:该法关于外资并购企业必须经过双重审查的规定,引起了跨国公司的一些反应,比如像宝洁公司和英特尔公司。根据以往经验,您认为这些跨国公司尤其是在业内具有垄断特征的公司将会发生哪些变化?
布内森:这涉及《反垄断法》中单纯的竞争性的因素应该和国家安全因素分开来考虑。我个人认为将二者分开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普遍地将反垄断因素和国家安全因素分离,作为两方面来考虑。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这是一个很正常的行为,将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分开执行是合理的。
如果合并审查,则可能会有两种存在矛盾的情况发生,一是投资或合并项目对消费者或行业竞争带来积极影响,但对国家安全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另一种是对国家安全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对于消费者或竞争来说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是这样,则可能会放慢审查速度,导致对竞争性因素的审查不能按时完成。基于此,我认为将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分开进行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不是合并审查。此外,关键还要看中国将如何解释国家安全,从某种程度上讲,如将国家安全政策扩大来解释,则应该包括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等,但是这些领域的政策从本质上来说不属于核心的市场竞争范畴的政策。
上海证券报:《反垄断法》执行后,外资在中国的行为会不会发生变化?
布内森:这主要取决于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那些外资企业是怎样实行自身业务经营的。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行为是根据其在美国、日本、欧洲这些已有反垄断法的市场的模式来做的,所以,这些跨国公司的行为都是符合反垄断原则的,并且是相互一致的。可能有些跨国公司的行为和政策并不符合反垄断法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需要审查其自身的经营行为,以确保他们符合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中国已存在关于价格协议和并购申报审查的法律依据,而在《反垄断法》执行之前,中国在“滥用市场经济地位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无法可依的,所以,《反垄断法》的实施,在这方面的监控上是一个创新。
上海证券报:请问《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以及如何定义才是准确的?
布内森:“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是从欧盟法、德国的相关竞争法借鉴来的。中国政府还应该研究一些相关的指南、政策研究、司法解释,尤其是法官的解释来更好地定义“市场支配地位”。目前,中国反垄断执行机构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去界定垄断企业对消费者和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和会使其他竞争者日子不好过的经营行为。全世界主要的竞争法的执行机构(日本、美国、欧洲)对于这些问题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竞争的目的就是使竞争者之间形成积极竞争,从而使消费者在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产品质量、丰富产品选择范围等方面受益。(于祥明 叶勇 徐虞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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