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申报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细节。上述申报程序规定,凡是列入公告规定目录的企业拟提高公告规定的商品价格时,应当根据此前已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日、提价日)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上述程序同时规定,在企业提价申请书面报告被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有重大疏漏、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企业虚构提价理由、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提价的情形等情况,做出不同意企业提价的决定。同时,经内容审查发现企业申请提价额超过成本增加额的,做出降低提价幅度的决定。
根据申报程序,申请书面报告应该包括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申请提价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提价的品种、提价幅度、提价金额、提价时间等。并同时要提供成本变动的凭证。按照申报程序的要求,成本变动包括原材料价格变动、人工成本变动等。
申报程序明确,对企业提价申请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提价申请意见的函》和《重要商品提价申报批复收到确认书》传真至企业,企业签署确认书后传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对企业提价申请无异议的,不再批复,企业可于原定的提价日期提高价格,但不得于申报后的第8、9、10个工作日提前提价。
此外,申报程序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受理提价申报过程中,或企业重新申报期间,企业应维持原价,不得自行提价,不得向社会发布涨价消息。
上述程序对企业的促销活动也做了具体的规定。生产企业因配合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而降低出厂价格,并将于促销活动结束后恢复原价的,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将促销活动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等于或低于原价的,不另行申报;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高于原价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
本月16日,国家发改委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决定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此后,包括广东、湖南等地方政府也推出了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主要一些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主要包括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
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曾表示,为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经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他还表示,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将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根据此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7年全年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4.8%,涨幅比上年提高3.3个百分点。食品、居住价格上涨是拉动价格总水平上涨的主要原因。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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