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6日,据国家发改委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1月15日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并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中新网1月17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今日在接受在线访谈时表示,中小企业或者个体经营商的商品价格变动不在临时价格干预的实施范围内。
曹长庆在接受中国政府网等网站在线访谈时特别提到,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的六类商品当中,除了上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外,有一大批是中小企业或者是个体经营商,它的商品价格变动不在我们临时价格干预的实施范围内。
曹长庆说,我们主要是通过对大型企业的引导,通过市场的引导来维护正常的秩序。当然,这些中小企业如果缺斤少两,商品质量发生问题,搞虚假行为,也是要受到监管的,那是属于正常的价格监督检查范围。国家通过宏观政策的引导,通过对大企业作出一些规定、作出一些表率进行引导,维护整个市场价格的和谐稳定气氛。(据中国政府网网络直播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