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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乙方许可使用作品为视频 条、音频 条、文字 万字、图片 张、FLASH片段 小时(详见附件一)(以下统一简称为“作品”),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作品没有重复。
第二条 许可使用权种类及范围
乙方同意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将上述作品用于 项目之中(作品具体许可使用方式根据该项目的需要而自行确定),因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使用乙方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甲方或相关被许可使用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如何使用,且无需再取得乙方许可也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条 被许可使用主体
乙方同意如下 主体成为作品的被许可使用主体,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作品。
(1)甲方;
(2)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3)文化部直属单位;
(4)隶属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各省级分中心;
(5)因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而建立合作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许可使用期限
乙方许可使用的期限为永久性使用。
第五条 作品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时间
(一)许可使用期内作品许可使用费标准
视频 元 /条
音频 元条
文字 元/千字
图片 元/张
FLASH片段 元/小时
(二)本合同作品许可使用费总额预计约 元。作品许可使用费准确金额最终以验收合格的作品数量计算为准。
(三)支付时间
1、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用总额 %,即 元人民币(¥ 元)。
2、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甲方收到乙方提交全部作品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整(¥ __ 元)。
3、许可使用费的剩余款项 ,甲方对乙方作品完成验收后,甲方按照作品合格数量及时长结算、支付。
4、甲方每次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均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为:
帐号:
5、乙方每次收到甲方支付的作品许可使用费,应同时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