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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各级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特制定《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规范(V1.0)》(以下简称“规范”)。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目标是规范公共电子阅览室上机用户的行为,管理和监督公共电子阅览室网络信息,以及掌握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运行服务状况。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是整个公共电子阅览室技术平台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本规范中描述了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及其部署架构、编码规范和数据交换格式规范。
本规范由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提出和起草,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规范适用于文化共享工程各级分支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各级分支中心在建设本级管理信息系统过程中,应将本规范作为基本功能开发依据。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使用本规范时应考虑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23l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WH/T16-200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GB/11643-1999 公民身份证号码
GB/T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7408-2005 数据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规范(试行)》 文化部办社文发(2010)31号
公共电子阅览室: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网络文化需求,各级文化部门以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为原则,依托文化共享工程各级服务点、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具备条件的工人文化宫、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村文化室)、学校、工业(产业)园区等,提供集互联网信息查询、文化共享工程信息资源服务、数字图书馆服务、培训、网络通讯、休闲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场所。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为了规范公共电子阅览室用户上机行为、管理和监控公共电子阅览室网络信息、掌握公共电子阅览室运行服务状况,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各级业务需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国家中心:是全国公共电子阅览室资源建设、技术支持、管理服务的中心,其职责由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承担。
省级分中心:是本省公共电子阅览室技术支持、资源建设及调度、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的中心,其职责由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承担。
地市级支中心:是本市公共电子阅览室技术支持、资源建设及调度、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的中心,其职责由文化共享工程地市级支中心承担。
县级支中心:是本县(区)公共电子阅览室技术支持、资源调度、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的中心,其职责由文化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承担。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指公共电子阅览室中对终端及上机用户进行管理和监控的计算机或服务器。
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指公共电子阅览室中为上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计算机。
上机用户:指通过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获取信息服务的个体。
黑名单: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或不适宜在公共电子阅览室中访问的网站或应用列表。
推荐名单:指在公共电子阅览室中推荐用户访问的网站或应用列表。
白名单:指在公共电子阅览室中仅允许访问的网站或应用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