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目前,中国广电政府管理部门对制作、播放广播影视节目执行怎样的经营许可程序?
答:中国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目前,除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无需另行申请许可证外,其他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均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电影制作经营许可。中国政府管理部门规定:中外合拍影片实行立项制,对剧本审核通过后发给《中外合作电影片许可证》;国产影片实行备案制,经备案的影片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备案回执》。经立项和备案后的影片可以投入拍摄,拍摄完成后须经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经营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须领取《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经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须领取《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7、对于解码器和卫星节目接收器的销售和设备运营是否有限定?
答:为加强对卫星节目接收设施的管理,中国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其中对解码器、接收器的销售和运营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对卫星节目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卫星节目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制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制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如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其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拼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8、中国关于媒体播放广告有何具体规定?
答: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播出广告实行行业管理。目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等法规、规章,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进行规范。
今年,广电总局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9 月8日颁布了修订后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该《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内容、播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现行的《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如,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以45分钟计)可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 分30秒,其中19点至21点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等等。
9、广电媒体是否有补贴其他业态的要求,如通过赋税的方式支持电影产业?
答:为支持中国电影产业发展,中国政府设立了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建立了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即对县级以上城市电影院的电影票房收入,按5%的标准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资助城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资助城市影院更新改造;资助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建设;资助少数民族电影译制;其他经财政部和广电总局批准对电影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中国政府还建有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制度,即每年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用于支持电影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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