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共同开发区块示意图)
外交部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全文)
中国海洋法专家解读中日东海谅解 三个特点
长期困扰中日关系的东海问题取得重要突破。6月18日,中日双方同时宣布,两国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并在东海共同开发上“迈出第一步”。
根据双方同时发表的《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在一个协商确定的区块内,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这个共同开发区块的面积虽然不大,但具有十分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历史性的第一步,是中日通过对话与合作有效化解在东海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与争议的一次重要实践。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东海在历史上很长时期是两国友好交往的桥梁和纽带。随着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两国在海洋权益问题上出现严重分歧,东海问题成为两国关系中的一个难题。这一问题伴随着中日关系起伏而波动,也困扰和影响着两国关系的稳定发展。前几年随着中日关系出现严重政治困难,东海问题随之升温。
对于这一状况,两国有识之士深感忧虑。他们认为,发展长期、健康、稳定的中日睦邻友好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双方应从发展两国关系的大局出发,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处理东海问题,搁置分歧,寻求双方利益的共同点,达成互利双赢的结果。
实际上,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就多次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倡议,日本一些有识之士曾对此表示赞同,双方民间也曾进行过一些探讨,但终因涉及很多复杂问题,并且受中日关系制约,未能成为现实。
2004年,中日启动了东海问题磋商,共同开发的设想再次被摆到了谈判桌上,双方随后就共同开发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艰苦的磋商。
2007年以来,随着中日两国领导人实现互访,中日关系从“破冰”、“融冰”走向“迎春”、“暖春”,两国领导人两度达成重要共识,明确提出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共同努力目标,提出作为最终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前提下,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共同开发。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因此有了明确的方向并且看到了解决争议的曙光。
这次在东海共同开发上取得的初步成果,是中日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来之不易的第一步。
这次中日达成的东海共同开发谅解,是一项互利共赢的安排。首先,它缓解了两国东海争议,有利于稳定东海局势,化冲突为合作,化挑战为机遇,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第二,如果通过联合勘探能找到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油气资源,将为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造福两国人民。第三,中日通过谈判,妥善处理东海争议这样复杂的问题,也有利于两国增进互信,推动两国在能源、环保等其他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应该看到,中日这次在东海共同开发上迈出的第一步,只是一个“过渡性安排”,双方的立场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中日双方还需要通过谈判,不断地积累共识,循序渐进,为最终解决东海争议积极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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