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告别农业税

2013年11月08日18:1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农业税条例 惠农政策 中央一号文件 免除农业税 取消农业税 三农 机构资金 社会抚养费 剪刀差

图上为某处喜迎取消农业税的欢庆场面

1、2600多年农业税成历史 9亿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新华网北京2005年12月29日电“赞成162票;反对0票;弃权1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这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明年第一天开始,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农业税条例的施行,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9日表决通过的这个决定,把这项惠农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设立或者取消某一税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而国务院只能依照法律授权,减征或者免征某一税种。尽管此前国务院已经决定减征和免征农业税,但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彻底取消农业税。

这位负责人表示,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交税。“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这有利于城乡税制的统一。”(新华网)

1   2   3   4   5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