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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公正始于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时偏离了公正要求,案件就不会有公正的结果。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2014-10-30 10:17:41
强化以审判为中心,也是要充分发挥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律师在法庭上,可以参与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对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
2014-10-30 10:18:10
第一个问题,你们这次强调公开性,但是历来你们都没有发表死刑的数字,会不会在下次人大会发表这些数字?第二个问题,关于大赦的问题,在其它国家都会出现总统签署大赦令的情况,我想问问在中国有没有关于大赦的相关规定?
2014-10-30 10:18:19
关于死刑数字的问题,因为数字的问题由法院系统来掌握,我目前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所以无法回应你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国家关于赦免的问题一直在讨论和研究,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要求,目前还没有形成具体的赦免制度。谢谢。
2014-10-30 10:22:33
刚刚您在念四中全会《决定》的时候也提到,我们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有观点认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陪而不审,我们具体如何完善,保证公众能够具体参与到审判中来?谢谢。
2014-10-30 10:23:39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最直接形式。长期以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是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目前,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相对较少,有的法院只有几个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而且参审的案件不多。为此,《决定》要求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随机抽选陪审员方式,提高人民陪审的公信力。
2014-10-30 10:24:02
二是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与法官享有相同权力。要求对法律知之不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裁判,往往导致陪审员不会、不敢或者不愿发表意见,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因此,全会《决定》提出,要对陪审员和法官的职能进行科学分工,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2014-10-30 10:24:46
我们注意到这次《决定》中特别提到对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据,同时对于立法方面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请姜主任帮我们梳理一下,究竟怎么来衔接改革和立法之间的联系,哪一方面更占据主动权呢?谢谢。
2014-10-30 10:25:19
法治领域的改革在这次《决定》中规定的内容比较多。法治领域的改革,包括司法体制改革,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保证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所以《决定》提出改革要依法有据。具体有这样几个要求:
2014-10-30 10:26:22
第一,要加强对改革的顶层设计,把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完善立法的决策有机衔接起来。在确定改革方案的时候,要与需要修改的法律同步研究。第二,在改革中需要调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第三,一些改革举措,需要突破现行法律,但是修改现行法律条件又不具备,需要试行一些改革举措为修改法律积累经验、创建条件的,要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权有关部门启动改革或者试行改革。比如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城市试行刑事案件诉裁程序,就是一个例证。第四,一些不涉及法律调整的改革,比如工作机制的改革,鼓励地方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关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我就谈这么几点意见。
2014-10-30 10:37:32
在过去几年中,我们看到很多民众遇到问题的时候,他们更愿意用信访的举措来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走入法院用司法的程序主张权益,您怎么看民众这种信访不信法的状况,如何改变这种状况,重塑司法的公信力?谢谢。
2014-10-30 10: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