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等谈加强企业诚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发布时间: 2014-09-26 11:31:45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魏博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企业诚信 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 信息公示
  • 记者:

想问黄司长一个问题,质检总局在建立全国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系统,请您详细介绍一下建设的最新情况和进展,谢谢。

2014-09-23 10:50:24

  • 黄国梁:

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是质量诚信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统一信用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我们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正在逐步实现部门共享,向社会公开。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培育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质检总局非常重视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数据库建设,在2012年5月份在5个省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扩大到25个省试点,目前已经形成涵盖省市县四级质监业务的质量信用信息采集链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互联互通。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档对象为质监系统依法监管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采集的质量信息包括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的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行政许可信息,以及政府奖励等良好行为记录,同时也有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以及执法打假中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记录。下一步我们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质量数据库档案,将其与社会信用部际联合会建立的全国统一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谢谢!

2014-09-23 10:51:37

  • 凤凰卫视记者:

请问毛局长,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出台一个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实施了细则,请问目前的细则的内容和实施的情况怎么样,什么时候能够查到处罚的企业的信息?谢谢。

2014-09-23 10:55:15

  • 毛振宾: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全国商打办”规定,我们行政处罚的信息必须6月1号来公开,我们总局2014年8月专门出台了食品药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这个细则将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对规范执法程序,正视违法行为,加强自我约束和引导社会监督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细则》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意义,公开的原则,管辖的权限,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审查要求,以及已申请应该公开的内容,包括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协调、考核和监督机制。其中比较重要的案件处罚信息公开的原则是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信用处罚案件信息要进行公开。公开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假冒伪劣和侵权的案件,对其他类型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同样适用信息公开。当然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及一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信息、过程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必须经过审查,其他凡是符合公开范围的案件信息都要对社会公开。同时在《细则》当中我们出台了案件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地方政府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总局《细则》下发之后,各地也积极的贯彻落实,我们总局最近也在督促各地抓紧开始实施。

目前甘肃、上海、重庆一些省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在网上已经能够看到,凡是必须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我们要求自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谢谢!

2014-09-23 10:56:10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请问黄司长,在质检总局下一步的工作安排里,您提到要加快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这个制度我们在过去也听说过,能不能介绍目前这个制度的建设情况怎么样?谢谢。

2014-09-23 10:58:53

  • 黄国梁:

谢谢。社会现在要求加大对质量违法企业惩罚力度的呼声很高,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违法违规企业有很大的威慑惩戒作用,对其他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警示教育。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抓紧制定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将存在着主观故意,严重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通报,加强企业信用约束,加大企业失信成本。该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之中。谢谢!

2014-09-23 11:01:46

  • 香港文汇报记者:

请问马局长,《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出让等方面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给予限制或者禁入,具体的措施有哪些?谢谢。

2014-09-23 11:03:57

  • 马夫:

谢谢。《条例》第23条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出让等方面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和禁入,而且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动的信用约束机制。对于这些,我们可以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列入的企业在这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的限定。比如我们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就包括有良好的商誉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当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就属于《政府采购法》里规定禁入的情形。】

又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属于以虚假方式作假的,其投标无效。我们也可以引用这一条款,在招标环节对他进行限制。关于联合惩戒机制,刚才黄局长和毛局长分别做了一些介绍,据我了解,中央各个部委都在制定与自己行业管理相适应的“黑名单”,而且在国家发改委的牵头下,我们也在构建这样一个联合惩戒的机制。我相信随着我们联合机制的推进,诚信建设会有一个新的局面,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一定会形成。谢谢。

2014-09-23 11:04:40

  •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毛局长,当今企业的诚信缺失是导致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件频发的重要因素,食药总局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请问下一步有没有计划采取更多的措施,加强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有哪些具体的措施?

2014-09-23 11:09:07

  • 毛振宾:

国家食品药品总局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行政体系建设和统筹的协调指挥。目前我们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月、季例会和工作考评制度。第二是加强顶层设计,专门起草制定《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三是着眼长远和大局,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着手编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2015-2020年的规划纲要》。第四是开始制定标准和具体的实施规程,目前我们已经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信用分级分类做出A、B、C、D四级信用分级管理这样的标准体系,建立全覆盖的企业信用档案,并以此建立食品药品信用监督机制。第五抓紧出台“黑名单”的管理制度,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是严重失信的信息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的公开工作,也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惩戒制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首先是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力度,对严重失信的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加大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检验频次,禁止企业责任人从事食品药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措施。其次,联合相关部门采取惩戒措施,在企业的登记变更、金融融资授信、政府招标采购、公开项目的申请、土地税务、进出口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再一点,我们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行业、产品开展信用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并且我们在婴幼儿奶粉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试点,探索建立“一户一档”信用主体责任追溯体系和“红黑名单公示制”,为全面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累基础,打好基础。谢谢!

2014-09-23 11:10:01

  • 胡凯红: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2014-09-23 1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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