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等谈加强企业诚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发布时间: 2014-09-26 11:31:45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魏博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企业诚信 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 信息公示
  • 马夫:

通过这样的企业自主公示和政府部门公示在其履职过程当中形成的关于企业的信息,就使得我们可以把企业的信息汇集起来,特别是那些关乎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它的基本信息。大家知道信用是一个积累的过程,绝不是一次的博弈,它是社会成员之间不断地信息交流,不断地博弈,最后我们社会的各方面对某一个企业做出某一种信用的判断,所以我们的《条例》通过对企业各种信息的归集来记录、汇集企业信用的情况,以便各方面进行判断。

大家可能在想,企业公示的信息怎么保证真实性、及时性?为了保证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条例》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11条规定,政府和企业对自己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13条规定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有虚假的可以举报,这也是一种监督。第14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应当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而且是要求我们进行随机抽查,所以我们工商总局专门制定了抽查的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了企业不履行公示信息的义务或者在公示信息中弄虚作假的,我们建立了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所谓“黑名单”。第18条建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的惩戒机制。对于政府各个部门如何去共享这些信息,以便于政府各个部门对企业管理的信息沟通共享,从而便于我们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条例》也做了规定,在第7条里面专门给政府间信息的共享互联做了规定。

2014-09-23 10:15:01

  • 马夫:

我们认为,企业信息公示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价值首先是基于企业自身,因为企业公示信息必然要对自己的信用产生自律,而且公示以后社会各方面都会知道,企业要注意自己在市场的形象,所以会产生自律。同时更重要的,我们认为当企业的信息公示之后,另外一个制约来自于它的交易伙伴,我们在《条例》制定进行调研的时候,企业都表示会非常关注交易伙伴公示的相关信息。

其次,来自于消费者,当然也包括生产性的消费者。除了交易伙伴,也来自于社会的公众、来自于行业协会,当然政府在其中也肩负着重要的职责,这种监管也来自于我们政府。所以,《条例》构建了这样一个加强我们政府、社会公众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整体的制度设计。当然,我们建立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诚信体系也是刚刚开始,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同时我们当下社会的诚信环境也不容乐观,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解决,但是我们相信任何事情只要开始,我们就有希望达到目的,不开始就永远没有希望。我相信经过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包括我们在座的各位新闻记者和今天发布会的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以信用为基础的,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监管,必将对构建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良好的效果。谢谢大家!

2014-09-23 10:20:28

  • 胡凯红:

谢谢。下面请黄司长做介绍。

2014-09-23 10:28:44

  • 黄国梁:

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国家质检总局,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质量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坚持“放、管、治”三位一体,在主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了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成效。质检总局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4个重点部门之一。质检总局十分重视,主动作为,围绕着促进就业、推动创新、降低门槛,在原来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取消、下放11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达到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得到加强。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注意运用法治方式履行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4-09-23 10:29:07

  • 黄国梁:

(一)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基本建成了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目前已采集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信息94万余条,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统一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力度和形式不同的监管方式。发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范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针对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状况,相关地区、质监部门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着手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公开明示制度。

(二)公布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截至2013年底,累计向社会公布了86223家企业生产的93602批次产品抽查结果,其中包括10554家不合格企业的10870批次抽查不合格产品结果。结合抽查情况和发现的质量问题,累计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部门发出抽查情况通报59份,促进共同关注和解决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对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续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督促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014-09-23 10:30:40

  • 黄国梁:

(三)加大执法打假工作力度。严厉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特别是对危害公共安全、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质量违法行为,在经济上给予重罚,法律上进行严惩。2014年质检总局以农资、建材、汽车及配件、汽柴油、儿童用品为主的日用消费品等为重点继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截至8月底,检查各类生产企业18.6万多家,查办质量违法案件3.3万多起,移送公安机关258起,涉案货值26.7亿元。

(四)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加大缺陷信息收集分析、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力度,监督和督促企业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截至2014年9月15日,收到汽车产品相关投诉6692例,70家企业开展了119次召回活动,涉及缺陷汽车201.65万辆,其中在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下企业召回汽车111.52万辆,占全部召回数量的55%。实施儿童玩具召回25次,涉及儿童玩具2.46万件。实施家用电器产品召回5次,涉及家用电器118.23万件。

2014-09-23 10:32:11

  • 黄国梁:

下一步,质检总局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质检监管方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推进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通过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和公示,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市场主体的质量信用状况,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高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二是尽快出台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制售假冒伪劣等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曝光,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优化质量发展环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三是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转变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方式,推动企业产品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改事前审查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要对生产企业分类,对“管理规范、诚信守法、质量稳定”的“优质”生产企业和产品,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对其他等级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按照风险评估,强化监督,确保认证效果。

谢谢大家!

2014-09-23 10: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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